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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异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京开展业务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8-15 16:00:0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公布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8月15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异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京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向北京市气象局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

二、材料及报送方式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表》(附件)电子稿和扫描件(盖公章)发送至电子邮箱:fyzxshgl@bj.cma.gov.cn。

三、信息公开

完成信息报告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名录将在北京市气象局政府网站公开。

四、机构信息报告要求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要主动报告信息,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误,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重新报告。信息报送情况纳入信用监管。


附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表




                                       北京市气象局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联系人:马海鹏;联系电话:684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