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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气象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试行)

日期:2019-03-11 12:00:00

北京市气象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气象行政复议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气象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是北京市气象局的行政复议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一) 审核、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 依法开展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

(四) 组织行政复议会商、会审、听证、集体讨论;

(五) 审查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六) 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 对气象主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气象局有关业务处室协助法规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提出业务管理方面的意见;

(二)参加案件讨论、会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办理的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气象主管机构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审核、登记等有关事项,气象主管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七条 对北京市各区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中国气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北京市气象局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气象行政复议办法》和本办法申请气象行政复议,可以采取书面申请,也可以采取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见附录)。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由受理人代为填写。

第十条 审查气象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和工作要求: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被申请人提交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主要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明材料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二)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和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决定被申请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职责;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对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在6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单位

地址:

法定(委托)代理人:姓名 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被申请人:

申请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附:1.申请书副本

2.有关材料

3.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