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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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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关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职业资格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的有关部署,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推进雷电防护相关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开展,中国气象局启动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修订工作。2020年11月13日,经中国气象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刘雅鸣签署中国气象局第 38号令,公布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和修订思路

《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以及规范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务院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取消,证明事项清理等改革工作,并对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进行了优化,通过下发文件予以明确。一是2015年-2016年,国家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取消了“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产品测试”2项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将“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2项中介服务事项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服务事项。二是2016年1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取消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三是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2017年,国务院修订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防雷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以国务院令687号正式公布。四是2018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部署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明确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中国气象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其中有5项证明事项涉及到《规定》相关条款的修订。上述改革使气象部门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审批范围、审批流程和审批环节发生了调整和变化,现行《规定》中的一些制度已落后于改革进程,不能适应改革要求,亟需加以修改完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同时解决《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中国气象局对《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主要针对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要求,以及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而进行的修订。本次修订属于全面修订,因此以废旧立新的形式公布实施。二、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规范审批事项名称。此次修订将《规定》全文中的“防雷装置”简称统一改为“雷电防护装置”全称,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表述一致,更加规范准确。

(二)调整审批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2017年修订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关于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范围与国发39号文和《条例》保持一致。

(三)简化审批流程

一是精简审批环节。取消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的环节。在取消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中介服务事项后,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取消了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流程,通过优化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删除了原第七条、第八条。

二是压缩审批时限。落实国家关于压缩工程建设领域审批时限的有关要求,《规定》第十一条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时限由二十个工作日压缩到十个工作日,通过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四)取消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第一批和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了“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防雷产品测试”2项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将“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是取消对应申请材料。取消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和防雷产品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即“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删除了原第八条、原第十条,删除原第九条和原第十六条的相关条款,并调整了相关条款表述。

二是增加受理后技术性服务的规定。对于“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转为受理后技术服务,《规定》增加了第九条、第十四条,落实该项要求。

(五)取消人员资格要求。《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取消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组织实施,此次《规定》修订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删除了对人员资格证的要求,删除原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删除原第十六条和原第十七条的相关条款表述,调整了相关申请材料的条款。

(六)取消相关证明事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中国气象局取消了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人员资格证等证明事项,不再作为申请材料提交。《规定》删除了原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调整了相关申请材料条款。

(七)其他修改。一是根据修订情况对条文顺序重新调整。二是根据上位法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出调整,更加严谨准确。三是修改罚则表述,与《条例》保持一致。四是根据条文修改对附表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