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规划计划发布机构: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1年08月09日 2011年08月09日 文号:气发〔2011〕66号
效用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气象立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现将《气象立法规划(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气象立法规划(2011-2020年)

为了提高气象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气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保障气象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气象立法规划(2011-2020年)。

一、现状和形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施行以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与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颁布了《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国气象局先后制定、修订了19部部门规章;截至2010年底,各地共出台气象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116部。以《气象法》为主体的气象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同时也应看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和依法发展气象事业的要求相比,气象立法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如气象法律体系不够健全,部分领域立法存在空白,立法层次不够高,法律权威性不够强,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

未来10年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气象事业实现科学发展、建成气象现代化体系的攻坚时期。不断提高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和开发利用气候资源能力,对气象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迫切需求。依法发展气象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支撑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都对气象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气象事业科学发展的需求,以提高“四个能力”和实现“四个一流”为重点,按照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确定立法项目,加快立法进度,完善气象法律体系,保障和促进气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气象立法与经济社会和气象事业发展相适应原则。力求气象立法既要注重法规的稳定性,维护法制权威,又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做好立法与业务、科技和服务相衔接,使之与经济社会和气象事业发展相适应。

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气象法律法规规章必须与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气象法律体系内,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法规与法规、规章与规章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相互冲突。

坚持总体规划与稳步推进相结合原则。既要搞好总体规划,又要适应工作急需,加快立法步伐;既要尽快形成体系,又要区分轻重缓急,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到位。

坚持科学借鉴原则。既要总结国内气象立法的经验与教训,广泛学习借鉴各地和其他部门立法的先进经验;又要科学合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坚持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原则。既要处理好稳定性与灵活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加快新法的起草制定工作,尽快填补立法空白;又要及时修改完善和废止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现有法律法规。

(三)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10年或更长时间,制修订出台5部法律、11部行政法规、28部部门规章以及一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科学配套、内容完备的气象法律体系,使气象工作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做到有法可依。

三、立法层次与项目

气象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四个层次。

(一)法律5部

1.《气象灾害防御法》

为提升《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效力等级,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责任与义务;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强化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和效力;建立和完善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加强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强化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2.《气候资源法》

为提升气候资源领域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加强对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气候资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需要制定《气候资源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和统筹规划制度;明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建立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制度;完善气候资源区划成果推广制度;健全气候监测、分析和评价制度;建立气候影响评价制度。

3.《应对气候变化法》

为规范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和损失,中国气象局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建议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职责;明确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规划制定和实施的要求;建立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等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相应措施;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科学研究的政策和措施。

4.《人工影响天气法》

为提升《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效力等级,进一步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活动,需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职责;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运输、存储和转让工作机制;明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管理;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公告和作业补偿制度。

5.《气象法》(修订)

为适应经济社会和气象事业发展的新需求,解决《气象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气象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需要对《气象法》进行修改和完善。重点修改和完善的内容是:明确气象工作的性质与定位;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职责,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气象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完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制度;建立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管理等制度;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制度;建立气候资源普查、区划和开发利用制度;建立气候变化监测、分析和评价,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制度。

(二)行政法规11部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为促进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需要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建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制度;建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公告、备案、审批、巡查和检查等制度。

2.《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为加强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气候资源管理中的责任与义务;建立气候资源监测和监测资料的共享和汇交制度;建立气候资源普查与评估制度;明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建立气候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建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度。

3.《气象预报预测条例》

为加强气象预报预测管理,建立健全气象预报预测法律制度,需要制定《气象预报预测条例》。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气象预报预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建立气象预报预测业务运行和管理机制;建立气象预报预测业务系统建设制度;完善气象预报预测统一发布制度;建立气象预报预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气象预报预测技术研究开发机制。

4.《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条例》

为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管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风险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影响,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条例》。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气象灾害风险管理的内涵、基本原则;建立气象灾害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建立气象灾害调查和风险区划制度;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制度;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制度。

5.《气象服务条例》

为统一调整气象服务领域的社会关系,进一步规范气象服务行为,加强和发展气象服务工作,需要制定《气象服务条例》。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公益服务、决策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专业气象服务、商业性气象服务等各类气象服务的内涵和性质;明确各类气象服务的主体、对象和责任;建立各类气象服务运行和管理的体制、机制;明确各类气象服务业务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各类气象服务的主体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规范各类提供和传播气象服务信息行为;建立气象服务收益反馈与效益评估制度。

6.《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为健全和完善雷电灾害防御法律制度,提高雷电灾害防御的能力和水平,需要制定《雷电灾害防御条例》。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制度;建立雷电灾害防护的主体、责任以及市场准入、资质管理制度;建立雷电灾害防护的安全监管制度;建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制度;建立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机制。

7.《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条例》

为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条例》。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定义与范围;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种类和等级;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的主体及其责任和义务;明确气象灾害预警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和标准;完善气象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建立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制度;建立气象预警信息的规范标准;建立气象预警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制度。

8.《气候可行性论证条例》

为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统一管理,避免或减轻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需要制定《气候可行性论证条例》。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主体及其责任、义务;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对象、范围与内容;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资格认定制度;完善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实施程序;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成果应用制度;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监督管理制度。

9.《气象资料管理条例》

为加强气象资料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气象资料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服务效益,需要制定《气象资料管理条例》。重点规范的内容是:建立气象资料制作、存储、传输等制度;建立气象资料共享、共用机制;明确气象资料共享的范围、权限;明确气象资料共享平台和系统建设要求;明确气象资料共享主体及其责任和义务;建立气象资料分级、鉴定、审查、使用、产权保护等制度;建立气象资料监督管理制度。

10.《气象探测条例》

为加强气象探测管理,进一步调整气象探测活动,需要制定《气象探测条例》。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气象探测的定位;建立气象探测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气象探测主体在气象探测活动中的职责;明确气象探测站网的规划与建设要求;建立气象探测活动审批制度;建立气象探测资料管理制度;建立气象探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突发气象灾害实时监测制度;建立涉外气象探测管理制度。

11.《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管理条例》

为加强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管理,提高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使用效率,需要制定《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管理条例》。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管理的主体和职责;建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制度;建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安全运行制度;建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流程和相关制度。

(三)部门规章28部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管理,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修改完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重点规范和修改完善的内容是: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雷电灾害防御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雷电灾害防御的原则;建立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制度;建立防雷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制度;建立防雷检测与防雷产品管理制度;建立雷电灾害调查与评估制度;建立雷电灾害防御监督管理制度。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提高雷电灾害防御的能力和水平,需要修改完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重点规范和修改完善的内容是:明确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的主体及其责任、义务;完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明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适用范围;完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完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受理、评审、认定制度;完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监督管理制度。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需要修改完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重点规范和修改完善的内容是: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的职责;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适用范围;完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程序;完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程序;建立防雷监督管理制度。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建立健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配套制度,需要修改完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重点规范和修改完善的内容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气象探测环境分类保护范围;明确气象探测环境分类保护标准;建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制度;建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公告、备案、审批、巡查和检查等制度;建立迁移气象台站的审批制度。

5.《气象设施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建立健全气象设施管理制度,提高气象设施的综合效益,需要制定《气象设施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气象设施的管理主体和职责;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民、组织在气象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建立气象设施的建设、维护、维修、管理、报废、拆除等制度;建立气象设施保护制度。

6.《气象探测管理办法》

为加强气象探测管理,进一步调整气象探测活动,需要制定《气象探测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气象探测活动的主体及其责任、义务;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气象探测站网建设规划编制要求;建立气象探测资料汇交、质量控制、共享使用、保存、保密、提供等制度;建立气象探测技术标准;建立突发气象灾害实时监测制度;建立涉外气象探测管理制度。

7.《空间天气监测与预报预警管理办法》

为提高空间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的能力,避免和减少灾害性空间天气造成的损失,需要制定《空间天气监测与预报预警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空间天气的内涵和范围;明确空间天气监测与预报预警的管理主体、职责;建立空间天气监测制度;建立空间天气预报预警制度;建立空间天气信息发布制度。

8.《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气象资料共享的统一管理,提高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质量和效力,需要修改完善《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气象资料共享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建立涉外气象资料共享、共用制度;建立气象资料共享审查和质量控制制度;明确气象资料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要求;建立气象资料共享应用反馈机制。

9.《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为加强气象资料提供和使用的管理,提高气象资料提供和使用的质量和效力,需要制定《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气象资料的定义和范围;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气象资料提供单位、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立气象资料质量控制制度;建立气象资料分级管理制度;建立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制度;建立气象资料使用反馈机制。

10.《气象预报员资格管理办法》

为加强气象预报员队伍建设,促进气象预报员的资格管理,需要制定《气象预报员资格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气象预报员管理的主体和适用范围;建立气象预报员资格认定制度;建立气象预报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建立气象预报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11.《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拓宽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和气象灾情收集的渠道,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需要制定《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气象信息员的范围和管理主体;明确气象信息员的上岗条件和岗位职责;建立气象信息员选用程序;建立气象信息员登记、培训、考核和监督制度;建立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经费等保障制度。

12.《气象影视节目制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气象影视节目制作管理,满足社会公众和各级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对气象影视节目的需求,需要制定《气象影视节目制作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气象影视节目制作主体和职责;明确气象影视节目制作的内容,建立气象影视节目制作程序;明确气象影视节目播出频次、时间、时段和渠道;建立气象影视节目的审查和监管制度。

13.《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增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和作业效果,需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资格管理主体及其责任和义务;建立资格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制度;建立资格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建立作业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年检、延续等资格证管理制度;建立资格证使用监督制度;建立作业安全保障制度。

14.《风能太阳能监测预报管理办法》

为加强风能太阳能监测和预报管理,促进风能太阳能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风能太阳能监测预报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建立风能太阳能监测站点建设与监测活动审批制度;明确风力强度、太阳辐射监测网的规划和建设要求;明确风能、太阳能监测数据采集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系统建设要求;建立风能、太阳能监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建立风能、太阳能预报结果发布和应用制度。

15.《气候资源普查与区划办法》

为规范气候资源普查与区划活动,提高气候资源普查与区划的能力和效果,需要制定《气候资源普查与区划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建立气候资源普查与区划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气候资源普查与区划的原则、范围、类型、内容、方法和步骤;明确气候资源区划的等级、指标和命名;建立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的推广和利用制度。

16.《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为加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规范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活动,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影响,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主体及其责任;明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主要种类及适用范围;明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条件和内容,明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程序;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机构认证制度;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制度。

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办法》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管理,需要制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主体及其责任;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制度;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标准制定制度;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作用衔接机制;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监督管理。

18.《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法》

为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需要制定《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适用范围;建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能力确认制度;明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内容;建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程序;明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平台建设和运行要求;建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使用数据审查制度。

19.《防雷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联合部门规章)

为促进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防雷从业人员的人身健康安全和国家财产,需要制定《防雷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主体及其职责;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建立防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程序;建立防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制度。

20.《雷电防护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防雷产品监督管理,保障防雷产品和防雷工程质量,需要制定《雷电防护产品备案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防雷产品备案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明确防雷产品备案的企业和产品范围及有关要求;明确防雷产品备案的条件和申请材料;建立防雷产品备案的申请、受理、审查、备案、发放证书、延续等程序;建立防雷监督管理制度。

21.《通信设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办法》(联合部门规章)

为保护通信行业的基础通信设施和信息系统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需要制定《通信设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通信行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主管机构及其职责;明确通信行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适用对象;明确通信行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条件;建立通信行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程序;明确通信行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通信行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监督管理制度。

22.《电力设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办法》(联合部门规章)

为保护电力行业的电力设施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需要制定《电力设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电信行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主管机构及其职责;明确电力行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适用对象;明确电力行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资质认定条件;建立电力行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资质认定程序;明确电力行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电力行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监督管理制度。

23.《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范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行为,提高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能力和水平,需要制定《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主体及其职责;规范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类;建立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建立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年检、延续、变更、注销等制度;建立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信息化管理等制度。

24.《商业性气象服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商业性气象服务市场秩序,维护商业性气象服务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气象信息产业的发展,需要制定《商业性气象服务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商业性气象服务的定义、主体和范围;明确商业性气象服务主管机构和职责;规范商业性气象服务资质条件和审查程序;规范商业性气象服务资格条件及认证程序;建立外国商业性气象服务组织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商业性气象服务监督管理措施。

25.《气象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为提高气象行政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需要制定《气象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气象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原则;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明确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的气象政务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建立气象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与程序;建立气象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制度。

26.《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需要制定《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明确气象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建立气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等程序;建立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气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制度;建立气象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制度。

27.《气象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为加强气象行政执法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气象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气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和适用范围;建立气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认定程序;明确气象行政执法监督方式;规范气象行政执法监督权限和程序;建立气象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制度。

28.《气象行政复议办法》(修订)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修改完善《气象行政复议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是:明确气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规范申请气象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气象行政复议的管辖;规范气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规范气象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规范气象行政复议的送达与执行程序。

(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各省(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制定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气候资源开发与利用、雷电灾害防御和气象服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意见和建议,加快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出台步伐。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立法规划实施是一项复杂而严肃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立法工作班子,按照本规划的立法项目分工要求,抓紧落实,确保立法工作顺利推进。政策法规司要及时掌握各单位起草工作情况,做好综合协调。

(二)制定计划,突出重点

要根据立法项目的成熟程度,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每年度立法工作的具体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立法。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保证工作急需的项目,优先安排条件成熟的项目,兼顾其他方面的项目。

(三)协调分工,密切配合

要加强沟通协调,力求把立法中遇到的矛盾与分歧解决在研究起草阶段。研究起草法律法规要注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要保持与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有关专业委员会的沟通与协调,积极推进气象立法工作。切实加强对地方气象立法的指导。

(四)强化培训,保障经费

不断加强和充实立法起草部门力量,有计划地对法规起草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立法水平。积极发挥各级气象法制机构的作用,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有关法规的起草和论证。不断建立和完善立法工作制度、技术规范,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确保本规划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