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气象局

信息名称:《北京市气象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试行)》相关解读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17-11-28 16:37

发布日期:2017-11-28 16:37

内容概述:北京市气象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北京市气象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试行)》相关解读

一、 背景依据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2015年中国气象局出台《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指出依法履行气象职责,依法管理气象事务,努力实现气象工作法治化,为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深化气象改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及不当的具体气象行政行为,正确行使气象社会管理职能,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我市气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气象行政复议办法》,并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文件,正确行使气象社会管理职能,建立健全气象行政复议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任务 
    防止和纠正违法及不当的具体气象行政行为,正确行使气象社会管理职能,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我市气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四、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思路 
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通过规范气象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内容,使我局气象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加强我局气象行政复议工作管理。 
(二)主要内容 
《北京市气象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试行)》共16条,需要着重说明的内容包括: 
1.明确各部门职责(第3、4、8条) 
北京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是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受理复议申请,组织行政复议会商、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其他有关业务处室协助法规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针对复议申请事项提出业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参加案件讨论、会商。市气象局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具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确定了气象行政复议范围(第5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气象部门行政管理职责,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申请期限及机关的确定(第6、7条) 
依据上位法,规定复议申请期限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关单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中对区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中国气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的审查及决定(第10、11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和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2)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明显不当的行为,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5.行政复议的审查期限(第12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