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雷领域
(一)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二)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三)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五)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
(六)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七)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
(八)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九)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十)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十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
(十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十三)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二、升放气球领域
(一)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二)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三)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六)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七)升放高度超过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八)升放气球现场未指定专人值守。
(九)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十)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十一)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十二)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
(十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
(十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
(十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