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检查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创造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履职能力,确保行政检查行为合法合规,特制订我单位2021年执法工作计划。
一、执法检查范围和对象
(1)防雷安全执法检查的范围
对我区易燃易爆场所、旅游景点和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开展防雷安全执法检查,检查我区34家重点监管单位,每年开展2次执法检查,每年对我区4家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1次执法检查。
(2)升放气球安全执法检查的范围
加强全国“两会”、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节等重要会议和节假日期间时间段我区升放气球安全监管工作,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日常执法巡查、检查,对升放气球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重点时段每天1次检查或巡查,其他时段每月2~3次执法巡查,切实保证我区施放气球活动安全。
(3)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范围
对石景山区气象台开展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4)气象预报传播执法检查的范围
检查我区对外电子显示屏传播气象预报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检查方式
(1)结合本单位气象执法检查工作实际,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检查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2)日常巡查事项包括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传播、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施放气球活动。
(3)随机抽查事项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开展我区行政执法检查。
(4)专项检查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三、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实施行政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否则,有权拒绝检查;
(2)有权知道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3)对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有异议,有权申请复查一次;
(4)认为检查人员违法行为,有权向北京市气象局举报。
四、建立行政检查台帐
在开展气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建立气象行政执法检查台帐,如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如不能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整改,列入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台账,到期进行复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凡无故不进行整改的单位将依法处理,严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五、加强气象法律法规宣传
积极开展气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3·23”世界气象日、“4·15”国家安全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12·4”国家宪法日暨法治宣传日,开展气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同时利用石景山区气象局微博、微信、客户端和显示屏等媒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气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不断提升气象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