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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气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20-08-07 15:24:00

北京市气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气象行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北京市气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气象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本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两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其他违法行为对应B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气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附件2)。

本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情况如下。法律1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行政法规4部,包括《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通用航空管制条例》(以下简称《管制条例》)地方性法规2部,包括《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部门规章15部包括《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以下简称4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令)、《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令)、《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令)、《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令)、《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地方政府规章有《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部分

(一)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气象法》第二十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实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活动的行为,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行为,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的行为,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违反29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29号令第十四条规定,“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违反《气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7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7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  防雷行政管理部分

(一)违反《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不划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31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1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31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1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21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21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违反21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防雷装置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21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违反《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违反《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违反31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3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不划基础裁量阶次。

(十)违反24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24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一)违反2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24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二)违反2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有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24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三)违反24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24号令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四)违反24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24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五)违反31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3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六)违反31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3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七)违反3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3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节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管理部分

(一)违反《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管制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管制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管制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违反9号令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9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违反9号令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9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违反9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放现场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9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违反9号令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9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违反9号令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9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一)违反9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9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二)违反9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9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节  气象信息管理部分

(一)违反《气象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气象法》第二十五条、16号令第十条、26号令第九条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16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26号令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防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防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26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26号令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违反27号令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逾期未进行备案的行为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27号令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违反26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26号令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违反26号令第九条规定,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26号令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节  气象技术装备管理部分

违反《气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节  气象资料管理部分

    (一)违反《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无偿转让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4号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并处以0.1万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以0.1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4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并处以0.1万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以0.1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4号令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并处以0.1万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以0.1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用户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4号令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并处以0.1万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以0.1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违反4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4号令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并处以0.5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违反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有偿转让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并处以1万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违反4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并处以1万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违反13号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1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违反13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1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一)违反13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1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二)违反1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1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三)违反27号令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27号令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节  涉外气象探测管理部分

(一)违反13号令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13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13号令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13号令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13号令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13号令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13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13号令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13号令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的,依据13号令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违反13号令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依据13号令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节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分

(一)违反《气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违反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不划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不划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不划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不划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节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部分

(一)违反18号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18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18号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18号令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18号令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气象可行性论证活动中,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18号令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18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气象可行性论证活动中,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18号令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18号令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气象可行性论证活动中,涂改、伪造气象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18号令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违反18号令第六条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18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违反18号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不具备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18号令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节  其他

(一)违反33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超过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33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33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33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3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所属气象台站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34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34号令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34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33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33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不划基础裁量阶次。

(六)违反33号令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33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违反33号令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行为,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33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八)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四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一、在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应当保证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确定违法行为等级、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

三、适用一般程序的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建议,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作出决定。

四、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较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且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