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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细则
日期:2015-01-06 09:31:26
中国气象局贯彻《信访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密切气象部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气象部门的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气象部门的信访工作应当贯彻执行《信访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气象部门的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各级气象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调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气象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气象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气象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畅通信访渠道
第六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电话、接待来访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单位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八条信访人对气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等,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九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集体(5人以上)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一条气象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是:信访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气象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气象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有关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属于本级气象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或者交给有权处理的内设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办理;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气象部门领导决定;
(二)对涉及上级或者下级气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或者交给有关的气象部门办理;
(三)对不属于气象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机关提出。
各级气象部门的内设机构,收到转送或者交办的信访事项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三条各级气象部门的内设机构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直接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的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的事由缺乏事实根据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有承办单位领导的签字、单位公章、来访人的意见和签字;来访人有不同意见的,应附有承办单位对来访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第十四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办结的理由。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本级气象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气象部门进行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气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做出复查意见部门的上一级部门进行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中国气象局的复查意见具有复核意见的终结效力。
第十七条信访人对最终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气象部门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各级气象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对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九条各级气象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发现本部门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在指定交办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情形的。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提出建议的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反馈建议采纳情况;未采纳建议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气象局2000年11月11日印发的《中国气象局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